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市直各单位遵照执行。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类别 | 序号 | 禁止内容 | 关键词 | 政策依据 |
一、资格条件类 | 1 |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 差别待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2 |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阻挠自由进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
3 |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无关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
4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 | 特定业绩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
5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非法限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
6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无关资格要求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7 | 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 差别待遇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8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不当资格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9 | 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信用记录限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
10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 审查标准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
11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其他不合理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
12 | 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 增加企业负担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 |
二、采购需求类 | 13 |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 需求不完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14 | 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索要回扣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
15 |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设定无关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
16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指向特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
17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限定或指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
18 | 设定最低限价的。 | 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
19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未载明非单一产品采购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
20 | 涉及强制节能采购产品类别的,未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设为实质性响应条件。 | 未载明节能认证证书 |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 |
21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提高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
22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 未明确标准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 | |
23 |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 改变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4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醒目方式标明。 | 未标明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
25 | 未明确验收要求。 | 验收要求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
26 | 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投标保证金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 | |
2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其他差别歧视待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三、评审标准类 | 28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特定业绩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29 | 将向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 | 特定业绩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30 |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 | 特定金额合同业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31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 评审标准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
32 |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违规评审因素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
33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分值不对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
34 |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未细化量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
35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违规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
36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 分值占比过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 |
37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过程中,违规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违规去价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款 | |
38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 | 未采用低价优先法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 | |
39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以平均报价为基础的方式计算价格分或启用“低价澄清”程序。 | 低价澄清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 |
40 | 评审方法规定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 横向比较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
41 | 对项目主观评分协商评分,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 影响独立评审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
42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方法计分。 | 违规去分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 |
43 | 以供应商代表不参加开标活动等为由认定其响应无效。 | 违规认定缺席开标响应无效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 | |
44 | 拒绝投标人之外的其他人观摩开标活动。 | 拒绝观摩开标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四、公平竞争类 | 45 |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设置歧视条款区别对待 |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
46 |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除特定条件外仍开展入围采购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47 |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 设置市场障碍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48 |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设置不当门槛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49 |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以电子化为名要求购买指定软件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0 |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不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1 |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2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设置于法无据事项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3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非法要求采购人随机确定供应商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4 |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 强制要求参加人员身份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5 |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 | 可获取信息重复提供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6 |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可以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纸质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7 |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违规要求提供各种证明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58 | 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 违规要求提供各种材料 | 1.《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 |
五、其他 | 59 | 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有不当行为 |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6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拒收质疑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 |
61 | 未根据项目需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如符合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在法定条件外设定不合理条件,设置对货物或者服务的特殊要求。 | 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 |
62 |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非集中代理机构采购。 | 委托代理机构不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 |
63 | 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
64 | 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的投标文件。 | 拒收投标文件 |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11号 | |
65 | 自行组织重新评审或自行确定其他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行确定供应商 |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66 | 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抽取评审专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67 | 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 未明示代理费用 |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 |
68 | 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等 |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 | |
69 | 政府采购合同期限超过3年。 | 合同期限 |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 | |
70 | 未按照规定执行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
71 | 获取采购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 | 审查因素前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注:本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各采购人也应严格遵守执行。